卡通篮球明星 生产销售明星真人肖像的周边产品,涉嫌侵犯明星肖像权

2024-04-06 12:52:42

1.生产、销售名人真人肖像周边产品,涉嫌侵犯名人肖像权

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,公民享有肖像权,未经本人同意,不得将公民肖像用于营利目的。 该条规定了侵犯肖像权的两个要件,一是未经肖像权人同意,二是以营利为目的。

显然,未经蔡徐坤同意,生产、销售印有蔡徐坤肖像的周边产品(包括手机壳、服装等),属于侵犯蔡徐坤肖像权的行为。

有网友反驳指出,他们没有使用“蔡徐坤”的肖像,而是使用了相关的外表、动作、姿势,并对脸部进行了模糊处理。 我们不得不佩服这一代网民的智商和反侵权意识。 那么这样的使用真的不侵权吗?

2、生产、销售带有名人卡通形象的周边产品仍涉嫌侵犯名人肖像权。

并不是所有蔡徐坤的恶搞周边产品都使用了他的真人形象,很多产品都使用了他的卡通形象。 例如,许多游戏都使用基于蔡徐坤打篮球的形象的卡通人物。 虽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卡通人物也受肖像权保护,但我们检索过往案例发现,这种情况仍可能构成侵权。

在赵某与某市协和诊所肖像权纠纷案中,敦煌市人民法院认为,原告赵某作为知名演员卡通篮球明星,其个人肖像具有明显可识别性,涉案电子动漫广告可以认定为知名演员。根据叙述等进行分类。该漫画形象明显指向赵某。 漫画作为绘画艺术的一种形式,只要能够体现自然人的可识别形象,就可以成为肖像权法律保护的对象。

在葛优与重庆满城智影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名誉纠纷案中,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认为,被告在其制作的动画中创作了名为“勤奋”的卡通人物。 这个人物不仅长相与葛优相似,漫画人物的名字也与葛优在《非诚勿扰》系列电影中饰演的主角“秦奋”非常相似。 据此,“勤奋”一词使用了葛优的肖像,被告未经许可将其个人肖像用于商业用途,确实损害了葛优的人身权。

张金来与蓝港在线(北京)科技有限公司肖像权、名誉权纠纷案[案号:(2013)一中民终字第05303号],蓝港在线参与网络游戏针对《西游记》中使用类似孙悟空的卡通形象,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,张金来饰演的“孙悟空”形象虽然取材于古典文学作品经过艺术处理,这张图像与张金来个人的五官、轮廓、表情是分不开的。 张金来饰演的“孙悟空”与张金来一一对应,即形象与张金来是可识别的。 但被申请人在其开发的游戏中使用的“孙悟空”形象与上诉人所扮演的“孙悟空”形象存在一定差异,不能通过游戏中的“孙悟空”形象来成立。该游戏由上述人员与张金来开发。 直接关联并不构成对张金来肖像权的侵犯。

综合以上一系列判断,可以得出,具有辨识度的卡通人物和艺术人物受到肖像权的保护。 只要通过卡通形象及其名称、字幕、旁白等要素可以清楚地识别卡通人物形象,并确定该卡通人物明确指向真人,那么该卡通形象也将构成真人。 。 侵犯肖像权。

回到蔡徐坤的狂野周边卡通篮球明星,我们可以发现,虽然卡通人物的设计比较粗糙,仅靠人物的外貌并不能直接与蔡徐坤产生一一对应的联系,但是,通过灰色的工装裤,篮球、律师信、以及“鸡头”系列元素,“鸡,你真漂亮”、“你打篮球吗”、“教练”等附带图文,以及一系列卡通人物打球的动作设计篮球,以及产品宣传中明确提及的“蔡徐坤”二字,我们可以总体判断,一些卡通人物形象是直接指向蔡徐坤的。 本案中,使用卡通人物的产品构成了对蔡徐坤肖像权的侵犯。

3、生产、销售恶意丑化名人肖像的周边产品:涉嫌侵犯肖像权、涉嫌侵犯名誉权

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,公民、法人享有名誉权,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。 禁止以侮辱、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、法人的名誉。

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落实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(修订草案)》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,以侮辱、恶意诽谤的方式使用他人肖像的,可以认定为侵犯他人肖像权。侵犯名誉权。

侮辱、诽谤属于侵犯名誉权的法律案件,恶意诽谤他人肖像也可视为侵犯名誉权。 可见,如果恶搞外设制作中所使用的文字、图片有侮辱、贬低真人人格的行为卡通篮球明星,或者过度夸大、扭曲真人形象并恶意诽谤的,就可能构成对真人侵权的侵犯。名誉权,当事人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。

当然,我国法律目前并没有明确界定名誉权侵权的界限。 我们检索相关案例发现,不仅公众人物在名誉权纠纷案件中举证难度较大,而且对于情节相似的案件,基于不同的因素,法院也可能做出不同的判决。 。

在金巧巧与北京亚太创意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名誉纠纷案中,被告在《切除乳房创造完美自我》一文中使用了金巧巧的照片。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认为,亚太公司使用了金巧巧的照片,但亚太公司并未以侮辱或恶意诽谤的方式使用该肖像。 没有达到侵犯名誉权的程度,也不足以误导公众。 金巧巧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其造成公众评价下降和严重影响。

在范冰冰诉北京好手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一案中,被告未经授权使用范冰冰肖像进行商业推广。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认为,本案证据不足,无法证明被告使用照片对原告造成社会危害。 评价降低,不能认定被告侵犯了原告名誉权。

在张金来与蓝港在线(北京)科技有限公司肖像权、名誉权纠纷案中,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,张金来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相关媒体存在侵权行为。网络游戏《西游记》的版权。 “内容和营销的负面评价导致其社会评价下降。因此,张金来关于被告侵犯其名誉权的主张不予支持。”

在合肥立人妇科医院与孟瑶名誉纠纷案中,被告撰写了题为《狐臭是如何形成的?》、《严重宫颈糜烂有哪些症状?》、《什么时候发生》的系列文章。药物流产的最佳时间》、《急性阴道炎》有哪些症状? 等文章使用了原告的照片。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认为,被告使用原告照片的相关文章涉及“药物流产”、“宫颈糜烂”等医疗项目,其使用容易误导受众。 原告已接受相应的医疗项目,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犯。

可见,在涉及公众人物的名誉纠纷案件中,即使情节相似,法院也可能因细节上的差异而做出完全不同的判决。 对比“金巧巧”案和“孟瑶案”我们可以发现,之所以判决结果相反,很可能是因为孟瑶案中被告人的行为更加恶劣。 与“乳房辅助手术”相比,“宫颈糜烂”、“药物流产”等词语显然违背了公众对名人的期待,给原告造成了更为严重的伤害。

一般来说,在名誉侵权案件中,侵权行为的严重程度是影响法院判决的重要因素。 恶意诽谤他人肖像,情节严重的,就构成侵犯他人名誉权。 但对于这个“程度”的界限,我们却找不到一个明确的标准。 我们只能根据各种因素综合考虑和判断。

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法官李瑶瑶在《滥用真人表情可能构成侵权》一文中指出,大多数表情都是为了娱乐,自然含有恶作剧的成分,但此类恶作剧应限制在合理合法的范围内。 前几年流行的一些“小胖”表情包将胖体与女性体结合在一起,或者含有色情、低俗内容,已经构成了对“小胖”名誉权的侵犯。

回到蔡徐坤的狂野周边,最引起网友不适的就是这些人物照。 这两幅名为《设身处地为他着想》和《律师信警告》的人物,可以说把蔡徐坤的篮球梗和律师信梗发挥到了极致。 虽然该手办的外貌与蔡徐坤本人的形象并不相似,但普通人通过手中的服装款式和道具,很快就能意识到这个手办是根据蔡徐坤的形象制作的。

卡通篮球明星_卡通篮球明星简笔画_卡通篮球明星头像

该人物模型的作者在其个人账户中发表了一段文字,声明该人物模型“仅供展示,不得出售”。 但笔者认为,其在网络上传播人物图片及人物制作过程的行为是不当的。 这种恶意诋毁蔡徐坤形象的行为,已经不再是单纯的“嘲讽自由”,而可能侵犯蔡徐坤的声誉。

关于作者

徐超律师拥有同济大学知识产权法硕士学位。 文化传媒领域资深律师,上海荣立天文律师事务所合伙人。 具有律师、业绩经纪人、证券从业人员、基金从业人员资格。 徐律师是上海市影视工会法律顾问。 徐律师专注于影视、传媒、文化娱乐领域的投融资、版权、商标等知识产权、不正当竞争诉讼及非诉法律服务。 目前担任数十家文化产业公司、知名演员、艺人、偶像团体、编剧、导演、制作人、词曲作者等的常年法律顾问。徐律师在知识产权方面有着深入的研究和丰富的实务经验。影视传媒、文化娱乐领域的管理和法律风险防控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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